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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行业政策解读|解读苏州市科技局发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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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及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业园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及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分为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请各申报单位对照《通知》中的申报条件及试点工作要求,自行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于7月20日24点前完成线上提交。请勿将同一申报材料重复或同时提交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二、工作要求

      凡需园区推荐的试点单位,请于7月20日24点前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线上提交并同时进行园区系统备案:登陆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平台(http://sme.sipac.gov.cn)--登录--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及推荐”--填报后上传,并提交相关附件,包括:项目承诺函、项目推荐函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等,所有附件材料需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纸质申报材料和地方科技部门推荐函(一式一份)请加盖公章后于7月25日17时前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逾期申报的,不予推荐。


      联系方式:

      园区企服中心:67068000、67068005

      园区科创委:66681626


      附件:江苏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及推荐工作的通知pdf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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