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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行业政策解读|解读苏州市科技局发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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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首页 >政策 > 【科技管理】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科技管理】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 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推进高新技 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打 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 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 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 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 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截止时间为9月10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 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 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 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 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 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 中介机构条件《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 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 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 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 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 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 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 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 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 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 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 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 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 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 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 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 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审计报告正文、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会计报表每页均须提供备案 验证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 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 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 (http://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输入报备号进行报 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 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 注册登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 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 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 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 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 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 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 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 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 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 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 (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 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 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 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 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 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 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 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 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 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 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 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 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 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 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 关要求出具意见。 

(2)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 “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026年 度)”对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 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 门在“高企工作网”上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协 调小组办公室。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江苏数字 科技平台”(https://www.jsszkj.com.cn)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导入“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地方科技部 门审核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 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推荐上报 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 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 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 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 性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 中心(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 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 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市)、 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 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 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 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 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 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 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 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 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 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 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 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 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 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 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 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 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 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 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 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编制提交 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 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 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 〔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 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 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 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 管部门联系。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 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 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 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6年高新 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徐 华 电话:025-83303526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 青 电话:025-58528833 

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 李卓宸、任海玲 电话:025-85485901、025-85485971 

各地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 京市龙蟠路175号306房间) 

附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2. 推荐函(模板)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7.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8.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pdf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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