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区级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6年第9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6年第8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区级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全市产业科创主阵地,进一步规范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资金是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发展、自主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正立项、择优扶持、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由高新区(虎丘区)科创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各板块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会同区科创局制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科技创新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4.对科技创新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科创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2.研究制定和健全科技创新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制定区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3.编制科技创新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技创新资金预算,保障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4.受理相关单位的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项目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
5.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科技创新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6.对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专项核算,监督科技创新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情况;
7.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技创新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8.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科技创新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板块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板块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在管理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2.及时下达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3.按照规定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4.督促立项项目按要求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5.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开展资金追缴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即科技创新资金使用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根据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落实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按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3.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监督检查、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4.落实区科创局、区财政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科技创新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包括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管理需要,可采取分批、分年度拨款方式。
第十条 科技创新资金主要支持:载体平台建设、基础前沿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引育、科技人才引育,科技金融联动、创新生态营造、科技合作、科技管理、科普基地和活动等工作,以及上级项目配套及其他符合条件需支持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是科技创新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区科创局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年度科技工作目标和年初预算、调整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执行。需要追加预算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科技创新资金由区级统一拨付。具体拨付流程为:区科创局提出资金拨付需求,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区科创局,区科创局根据拟拨资金类型拨付资金至企业等创新主体。一般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进度或相关协议约定分次拨付,后补助项目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材料齐全后可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苏州市级以上项目(含市级)需要区级提供资金配套的,原则上在上级资金到位后办理相应的资金配套拨付手续,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对于区级科技创新资金已经资助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需报区科创局审批同意。对确认为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区科创局核准后,项目终止,同时收回结余的科技创新资金。对有资金资助应结题尚未结题的单位,不能再次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科创局应在编制科技创新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区科创局应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绩效监控,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区科创局应对科技创新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科技创新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科技创新资金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创局、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所属板块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创新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部分支持资金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行区级和板块分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板块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区科创局、区财政局共同解释,涉及项目和工作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1〕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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